见习记者 张婧 通讯员 詹水娣
记者日前从县人社局了解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新调整,主要集中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待遇变化及工伤待遇发放的方式两方面。
日常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90%以上是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新出台的《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可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即从2009年的“双赔”又恢复到“总额补差”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待遇也由原来的发放到用人单位账户调整为直接发放到工伤职工个人账户,因单位截留、拒付而拿不到应得的工伤待遇的情况将不再会发生。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刘波 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