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公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9-28 09:56:11   
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中心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公章是指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印章。

第三条  本中心行政公章由中心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本中心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中心办公室,未经中心主任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地点以外使用本中心印章的,应经中心主任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六条  本中心印章管理,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七条  本中心印章应经中心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使用前,须报经中心主任批准。

第八条 以本中心名义外发的公文,必须经中心主任签发后,然后加盖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印章。在中心内部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中心印章。   

第九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汇报材料等需加盖中心印章的,须经中心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盖章并办理上报手续。

第十条  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本中心印章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办理盖章并登记。

第十二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中心领导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要及时上交。

第十三条 使用行政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使用公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112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室负责解释。

 

                         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

20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