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8 09:25:12   
关于进一步完善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千岛湖传媒中心是新闻机构,因工作的特殊性,必须执行严格的劳动纪律。根据实际情况,经中心党组研究,对传媒中心员工请假和销假制度明确如下,请各科室、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一)所有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内(不含半天),向分管领导和科室主任报告,半天以上(含半天)须书面请假,未经批准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程序:当事人持请假条先送科室主任批建议意见,然后送中心主任批准,中心主任批准后送办公室存档,作为

  月度考评和年终考评及年休假有关补助发放的依据。

  (三)当事人请假后,须报告科室主任,科室要在安排好相关工作以后,方可允许当事人离岗。

  (四)特殊情况和紧急事情,可以直接电话向中心主任请假,并告知科室主任。假期结束后,必须于上班后的2个工作日内补齐请假手续。

  (五)中心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各类会议,全体员工必须参加。确实不能参加的,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即提前向中心主任提出书面请假。如果科室另有工作安排的,必须事先向中心主任报告,说明去向。

  (六)连续请假1天以上且跨星期的,双休日不计入请假天数内,但须注明明确的日期,即注明X月X日至X月X日,共X天,以便统计。

  (七)双休日、节假日凡离开千岛湖镇城区的,必须报告。中层干部和驾驶员必须向中心主任报告,一般员工向科室主任报告,离开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凡违反规定者通报批评并计入年终考核。

  (八)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产假、丧假外,其他假必须在休假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心主任批准。

  (九)年休假原则上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休假人员在休假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主任同意报中心主任批准,可以休假。但因中心工作需要,须对年休假作以下补充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在10天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上半年下半年须各休法定天数的一半,上半年未休完的,不得累计到下半年再休。

  (十)员工需请事假的,年休假未休完的原则上利用年休假时间安排,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不计入年休假,但须在假条上注明。

  (十一)所有请假人员,其考核奖按中心岗位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病事假年终奖考核,参照淳人〔2008〕24号文件关于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年终综合考评奖发放通知的有关精神执行。特殊情况由主任办公会议另行研究。

  (十二)所有请假人员在假期结束以后,最迟须在次日上班后向中心主任销假。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