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摄影图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0 09:17:00   
关于印发《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摄影图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摄影图片管理规定》已经中心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摄影图片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完善千岛湖传媒中心图片资料管理,做好摄影图片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工作,制订本规定。

  一、摄影图片的收集

  (一)收集范围

  本单位采编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凡属新闻采访、公派任务,使用单位摄影器材拍摄的图片资料均在收集之列,包括:

  1.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重要工作成果的照片。

  2.公派采访和服务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与本县有关公务活动的照片。

  3.反映本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活动的照片。

  4.记录本地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照片。

  5.记录本地区地理概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名胜古迹、自然风光以及民间风俗的照片。

  6.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二)收集时间

  1.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其作者应及时整理,向档案室归档,一般应在半年之内归档一次。

  2.对于未及时归档的图片资料,单位有权随时征集。

  二、摄影图片的管理

  1.所有属于收集与归档范围的照片,版权归千岛湖传媒中心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2.本单位摄影记者、文字记者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拍摄的一切收集范围内的照片,由作者妥善保存,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档案室归档,集中管理。对摄影记者,单位每人配备移动硬盘,便于保存和按规定时间归档。

  3.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照片,应选择其主要照片归档。主要照片要求主题鲜明、影像清晰、画面完整、未加修饰剪裁等特点,重要题材不少于5张,一般题材不少于3张。

  4.照片一般每年收集两次,每年6月底和十二月底各一次,胶片照片须保存底片,数码照片须制作光盘。

  5.上级、外单位或个人须拷贝、外借照片资料,由中心主任签批,办公室履行登记手续,作者具有署名权。

  6.所有由传媒中心提供的图片,禁止其用于商业活动,一经发现,传媒中心将收回使用权,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摄影图片归档管理

  1.摄影图片的整理应遵循有利于保持照片档案的有机联系、有利于保管、有利于提供利用的原则。照片档案的底片、照片应分类存放。

  2.存档照片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是按照片、底片的价值划定的存留年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对照片、底片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3.存档照片须分类管理

  存档照片应根据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要素分类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