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估价媒体监督的力量
  发布时间:2011-10-30 15:59:29   

  新闻监督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被确立为媒体神圣的责任。然而,媒体监督职能并未纳入法制化轨道。最近几年,全国安全事故频发,不由让人重新拾起有关媒体监督的话题。诚然,很多的安全事故是因为官商勾结,监管漏洞,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没有责任心等因素所导致,可是,除了这些因素外,媒体监督职能的缩小甚至缺失也是诱因。由于缺乏媒体监督,在重大事故面前,公众缺少信息安全感。

  作为媒体监督职能,央视《焦点访谈》的确毫不留情地曝光了全国各地一些违法、违纪事件。各省市台也有一些社会问题的揭露性报道,但遇到无形的压力、干扰,批评报道“胎死腹中”也是常有的事。

  媒体监督的状态

  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工作者有不可推卸的预警责任。 从“三鹿事件”在报道中“迟到”到“河北蔚县矿难35人死 矿主买通记者官员瞒报2月”、“山西矿难:真假记者排队领‘封口费’”等,着实让媒体公信力和新闻职业道德受到了怀疑。近年来,某些记者的敲诈、剽窃、造假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新闻工作者的整体形象,使“无冕之王”蒙羞。

  媒体监督作为重要的监督方式,其报道活动也应受到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条文的监督与制约。长期以来,有些地方、有些官员忽视了媒体监督的职能,按照某种“惯例”,阻止信息的传播,媒体不能行使正常职能。对媒体提出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的甚至漠然置之,名改实不改,甚至厚着脸皮熬过去。

  云南省政府在新修订的《工作规则》中,新增了政府部门须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规定。事实上,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授予新闻媒体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和权力机关都在监督的范围之内。云南省的这项规定,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重申和强调。

  当然,在媒体监督过程中,体制、法律依据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漏洞。有人说“记者监督别人,谁来监督记者”?社会呼吁要尽快完善媒体在行使监督职能时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开展相互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让各方面监督切实有效。

  如何正确行使媒体监督职能

  几乎没有人否认媒体监督功能对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所起到的作用。毋庸讳言,无论从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和空间,还是从舆论监督(传媒及新闻从业者)自身方面来说,都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和克服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观念,不“高估”不“低估”媒体监督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新闻舆论监督首先要选择具有普遍意义的、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而不能停留于抓那些鸡毛蒜皮、无关痛痒的小问题;其次,要选择那些能够体现事物发展规律和本质的问题,那些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克服个例报道容易出现的就事论事的不足,提高全局把握舆论导向的能力;要选择那些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作为舆论监督的对象。既要考虑监督的必要性,又要考虑监督后问题解决的可能性,真正使监督报道起到促进工作、凝聚人心的作用。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就不能脱离实际,不看条件,不计后果,大肆渲染,而要科学分析,因势利导,有选择地进行监督。

  当今的媒体监督也面临着种种阻力。浙江是全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由经济原因引发的各种负面事件也多有发生。在相关事件的调查中,媒体、记者受到关系网干扰或人身侵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要保障媒体监督的尊严,相关的法规有待完善。何时媒体监督不再有“三鹿事件”那样的前期干扰,任何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都被无情揭露,媒体主持正义的作用才会得到良好体现。

  (作者:华文月 单位: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千岛湖新闻网 信息发布: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