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操作性新闻职业规范的初步构想
  发布时间:2012-10-01 10:08:55   
我国可操作性新闻职业规范的初步构想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些社会规范本身不能适应社会的迅速变迁,社会成员个体在实践中不知道遵循怎么样的规范,在许多行业中开始出现了失范现象。新闻业也不可避免地遇到同样的问题。我国新闻业出现失范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从自律的角度来看,缺乏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新闻职业规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我国对于新闻业的规范不可说没有,而是很多,但都分散在各类法规和行政命令中,且大多是他律性质的。中国记协制定颁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虽然属于行业自律的道德规范,但同样缺乏可操作性。新闻从业人员在实践中并不能根据这些零散和笼统的规范进行恰当的行为判断和选择,换句话说,他们在新闻实践中许多时候并不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能做的如何做。因此,一个可操作的新闻职业规范是我国新闻业目前迫切需要的,本文将对此规范的基本架构做初步探讨。

    总体框架

    我国的新闻职业规范从横向上来看,可以包括原则、职业角色、利益冲突、新闻业务、罚则与改进等部分。原则是整个职业规范的价值理念的体现,主要遵循了世界上公认的一些新闻专业主义原则,同时也兼顾了我国具体的国情。这是规范的总体概述部分,相对抽象地阐述一些指导原则。其后的职业角色、利益冲突、新闻业务是新闻职业规范的主体,对具体的新闻实践提出了明确的和可操作的规范要求。职业角色是从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的社会作用的角度,对我国新闻业经常出现的新闻职业角色模糊问题和现象做出明确规范,比如传媒的社会角色和职业角色的关系、新闻与司法的关系、隐性采访、传媒假事件、传媒采编与广告公关部门的关系、新闻从业人员的社会兼职等。利益冲突则对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实践中经常遭遇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利益冲突问题做了规范,比如新闻侵权防治、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新闻置入式营销、传媒之间不正当竞争、付费采访与新闻线人、新闻与国家、民族、宗教、新闻与弱势群体、未成年人、性别、舆论监督等。新闻业务则对采访、写作、编辑、评论以及其他新闻制作与传播过程进行规范,比如消息来源、新闻的真实、情境再现、新闻叙述与语言、更正与答辩、新闻与著作权、新闻与科学、健康、新闻与性、暴力、灾难新闻、犯罪新闻、自杀新闻、图片新闻、娱乐新闻、财经新闻、观点和评论、现场连线报道等。罚则与改进是有关违反新闻职业规范后传媒如何处理。

    从纵向上来看,职业角色、利益冲突和新闻业务下的每一个新闻职业行为或现象都可以包括职业意识、法律规范、操作规范、程序规范四个有机部分。这四个部分是层层递进,共同构成可操作职业规范的核心部分。

    职业意识

    职业意识是按照新闻专业主义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新闻业的实际,对某些职业行为或现象的认识前提。这其实是原则部分在具体新闻实践中的应用和细化。我国传媒曾经长期作为党政机关的一部分,政治意识强烈,职业意识淡化甚至缺失。随着市场经济和传媒业变革的深入,体制转型带给传媒的动力逐渐耗尽,传媒在原有体制和政治意识框架内进行发展的空间越来越有限,而职业意识的缺失促使不少传媒在没有得到其他合法发展的情况下,大肆挤占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空间。比如,一些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错误地将采访权和报道权当作权力,实际上这不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而是人民赋予的服务于他们获知需要的一种延伸的公民的权利。这在实践中直接导致隐性采访的滥用和新闻侵权的频繁发生。在具体的新闻职业行为或现象中强调职业意识,除了是对原则的具体应用,还能在法律规范、操作规范和程序规范无力处理新问题时进行适当的推导,以便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此时作出合适的行为选择。

    法律规范

    多数国外的新闻职业规范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而我国新闻职业规范中将法律规范单独列出是出于国情考虑。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有关新闻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宪法、专门法和众多的行政法规中。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而且比较笼统,不少新闻从业人员在具体职业行为中并不清楚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禁区,对法律规定缺乏系统和全面的把握,有可能因不熟悉相关规定而触犯法律。比如,我国目前《民法通则》和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做了明确规定和保护,但不少新闻从业人员对这些具体规定知之甚少或者理解不透彻,在新闻报道中漠视了对这些权利的尊重。因此,将这些分散的法律规定集中到具体的职业行为或现象中是我国新闻职业规范必不可少的部分。这也显示了新闻职业规范的层次性,即法律规范只是底线,还需要更深入更详细的操作规范和程序规范。

  操作规范

    法律规范虽然可以作为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底线,是职业规范不可或缺的部分,但也并不是说,只要遵守法律规范就可以了。实际上,我国的新闻职业规范应该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公民层次,就是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要像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明确新闻实践中哪些是一定不能做的,这主要是指法律规范;另一个是专业层次,就是传媒和新闻从业者在能做的部分中如何体现新闻职业精神和社会责任。这个专业层次就是操作规范,是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在具体新闻业务中如何做对做好。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是种常德,而操作规范是种美德,是追求更高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我国台湾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很多很细,以至于大多传媒并没有制定内部详细的操作规范,直接将法律规定作为职业规范。这种用外部制定的法律规范代替传媒自己制定的操作规范的做法,只是遵守了常德,而放弃了美德的追求,这也是台湾新闻业界和学界所称媒体乱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操作规范对具体的职业行为或现象做了明确甚至琐细的规定,力求全面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新闻实践,但任何一部新闻职业规范一旦相对成形并稳定时,其中有些规范会随着新闻实践的变化而不合时宜。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在遇到新问题或新现象,尤其碰到一些道德困境时,参照固定的操作规范仍然不能作出行为决策,或者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这就需要程序规范了。

    程序规范

    程序规范是应用情境伦理(Situational Ethics)和波特图式(Potter Box)来帮助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在复杂多变的新闻实践中进行决策。实际上,新闻工作中并无一套能放诸四海皆准的道德规范,也没有所有新闻人员都能遵循的工作准则。情境伦理认为道德标准应随着情境变化而有所不同,伦理问题不能用抽象的方式决定,而是应以具体真实情况作为依据。伦理规范大多需要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境,而赋予弹性调整或取舍的空间。那么在具体情境中如何行动呢?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设计了著名的波特图式。这是一个道德推理模式,将道德分析和决策过程作为按照定义、价值、原则和忠诚四个方面逐步推演和循环的有机系统。在借鉴情境伦理与波特图式的基础上,本研究认为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除了要遵循以上规范,还要采用一定的程序规范,即通过一系列的道德推理程序,结合当时的现实环境,作出适当的行为选择。这些推理程序包括一系列问题,依次对具体情境、价值判断、原则规范和忠诚行为四个方面进行推理,是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每进行下一步行为选择之前必须要问自己的,以保证每一个行为尽可能符合新闻职业规范的要求。

    本研究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对新闻职业规范进行了初步架构,在借鉴国外职业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新闻业的具体情况,力图提供一个能直接满足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的需求的范本,既考虑了一线记者和编辑对明晰的法律禁区和具体业务操作的迫切需要,也考虑到了新闻专业主义原则的认识前提和符合情境的道德推理。另外,根据其中规范内容的需要,提供一定的案例也是职业规范应该考虑的内容。这样可能更方便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参考,从而使我国新闻职业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周 俊: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中国新闻职业规范研究》的部分内容,项目编号05JJD860004,有删节。)(《青年记者》2008年1月)

    来源:青年记者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