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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政[2010]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富文乡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15

富政[2010]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富文乡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富政[2010]7

 

 

关于进一步规范富文乡农村村民

建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淳政发[2009]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和淳政办发[2009]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经乡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村民建设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监管,明确工作职责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审批标准严格按照淳政发[2009]40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严格按照统一受理、定期审批、部门联审的方式,由乡政府组织实施。

1.农村申请。建房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原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证及其复印件和原房屋照片等材料。属异地拆旧建房的审批建房应提供新拆旧承诺书。

2.村委受理。建房申请由村委主要负责人受理,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后,并在村政务栏公示7天,公示时,必须注明申请建房家庭父母是否单独有住房,户口迁入及户口保留对象是否享受或履行本集体经济成员权利义务,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在规定的审批月的月初统一提交乡政府,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组织联审。乡政府受理农户建房申请并经初步审查后,由乡政府召集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进行联合踏勘,现场踏勘后,相关部门应签署初步踏勘意见。

4.批后告知。经县政府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的相关证明及表格统一交乡政府,由乡村镇办将批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联村班子成员及驻村指导员。各村及时把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批户主、家庭成员、原有住房面积及处理情况、建房性质、建造层次、建房批准位置、批准占地面积、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政府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国土、规划部门,并组织县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联合放样的,乡政府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5.竣工验收。农户建房竣工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书面通知乡政府,由乡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拆除旧房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二、强化过程监管

1.落实“批前选址、放样定位、开工砌基、竣工验收”到场制度。房屋审批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建房户与村委签订建房面积、质量、安全协议书,并由村委主要负责人向乡政府提了放样申请,乡政府及时组织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中进行现场放样,坚持选址、放样、开工、竣工“四到场”制度,现场实地放样时,按申批要求确定四至并挂施工告示牌;督促建房户动工挖基时严格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村民房屋建成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通知乡政府,由乡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相关人员进行实地验收。

2.建立巡查制度。乡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村镇办和驻村指导员组成的建房巡查组织,对建房中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农户建房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发放书面整改通知。各村必须建立由村主要领导负责,相关人员组成的村民建房巡查小组,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动态管理,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乡政府报告。乡村两级要建立巡查专项工作台帐,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定期予以通报。对需立案查处的违章建筑严格按淳政发[2009]40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具体要求

1.乡政府村镇办为农民建房审批及其监管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农民建房户的咨询受理工作,由向赛平负责登记和接待工作。村镇办及时组织实施,并召集相关部门联审。联系人:向赛平,电话:13750861971

2.实行农村村民建房保证金制度。各村应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建房户向村委交纳一定数量的建房保证金(原则上拆旧建新每户5000元,异地新建10000元),房屋竣工验收后,符合审批要求的,村委会予以全额退还,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按县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后再予退还。

3.从20101月起,富文乡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时段受理、审批制度(除征地拆迁、地质灾害、危房紧急避险外),农村村民建房受理、审批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其他时间不再受理和审批。

4.富文乡规划范围内的农民村民建房实行“一书一证”制度。建房户在用地手续批准后,必须取得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放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乡政府不予受理放样申请。

5.富文乡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未经批准后未经放样擅自动工建设的,或放样后未按放样要求建设的,村委会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乡政府报告,乡政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下发停建及整改通知书,拒不停建又不整改的,乡政府以书面方式及时通报县规划局、县国土局,情节特别严重的通报给县拆违办,由县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6.实行责任追究制。

1)村委会因疏于审查或协助建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造成违反条件审批建房的,对村委会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村主要领导利用职权对应批的建房户不及时报批造成后果的,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2)因审查不严造成违反条件审批建房,或因工作不及时,造成申请人集体上访,对具体实施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戒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未落实“四到场”制度造成批东建西(移位)、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的,对乡村两级相关工作人员通报批评。

4)未建立巡查制度,未落实巡查责任,发现问题未能及时上报或对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处理和移交办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所在村年度国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村主要负责人年度不得评优。联村班子成员及驻村指导员要对本辖区的村民建房承担巡查监管责任。

5)乡村两级相关工作人员巡查不到位,巡查情况不登记、不通报,不建立专项工作台帐的给予通报批评,村土地协管员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乡政府相关人员年终考核扣除相应的分值。

7.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富文乡人民政府

                                OO年二月二十五日

乡镇概况

淳安县富文乡位于淳安县东部。东与建德、桐庐毗邻,西南千岛湖正相连,北与文昌镇交界。

富文乡政府以驻地自然村得名,乡政府驻地西南距县城仅17.5千米,全乡有三条通县城公路,到县城只需20分钟车程,距杭千高度公路出口仅10分钟车程,交通十分方便,地理条件、环境资源得天独厚。境内森林茂盛,气候宜人,山庄、别墅、农家乐林立,十分方便游客吃、住、玩。距乡政府所在地3公里东南大门的“森林氧吧”鹤立鸡群,吸引八方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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